基金審計
基金審計的目的是什麼?
基金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確認基金的普通合夥人(GP)是否依據基金的有限合夥協議(LPA)運作,以及基金的財務狀況是否反映了這一合規性。良好的審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一、它向基金的有限合夥人(LP)保證普通合夥人正在按照約定管理基金。二、它的目的是確認基金對其投資組合公司的估值,以及基金在這些公司的所有權地位。一份良好的基金審計報告應向您的基金投資者保證,一家中立的第三方會計公司已確認這不僅僅是基金的財務報表,還包括其自身成功的評估。
香港有哪些基金結構?
香港提供多種法律基金工具以適應行業需求,其中包括以開放式基金公司(OFC)形式的公司結構,以及以有限合夥基金(LPF)形式的有限合夥模式,這些都補充了長期存在的單位信託結構。
| 主要特點 | 開放式基金公司(OFC) | 有限合夥基金(LPF) |
| 所需董事人數 | 2名,至少有 1 位獨立於託管人的董事 | 1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1名有限合夥人 |
| 董事居住要求 | 無 | 對於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,並沒有居住要求 |
| 基金經理 | 需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SFC)持有第9類(資產管理)牌照的投資經理 | 若不涉及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SFO)所規管的活動,則無需任命外部的持牌投資經理 |
| 審計師 | 必須任命一名審計師 | 必須任命一名審計師 |
| 保管人 | 必須任命一名保管人 | 無需任命保管人,但普通合夥人有責任確保有限合夥基金資產的妥善保管 |
| 是否需向公眾公開股東名單? | 不用 | 不用 |
| 遷冊 | 可以 | 可以 |

單位信託是根據信託契約設立的,而香港最常見的單位信託結構是雙方信託契約。單位信託通常用於資產保護、遺產規劃或資產管理目的。根據信託契約、信託條例和一般普通法的規定履行義務。選擇合適的單位信託受託人至關重要,因為他們將管理信託資產並確保遵守法律要求。通過上述香港基金結構,資產和財富管理者擁有靈活性,以及使基金的註冊地點與其商業實質相符的能力。